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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超群(資料圖)
  編輯整理 法治周末記者 高欣
  “十八大”以來,時不時地有“億元貪官”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包括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在內,他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涉案金額上億元。
  據公開報道,法治周末記者對“億元貪官”們進行了盤點,試圖找尋他們更多的共同特點。
  司局級、處級幹部居多
  徐才厚一噸現金被查出,16億元十幾輛軍用卡車才拉完;馬超群家中被搜出1.2億元“有些已發黴”的現金、37公斤黃金、68套房產手續;國家發改委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藏現金兩億餘元,被查獲時,當場燒壞4台點鈔機……
  對於不少“億元貪官”而言,藏錢是最頭痛的事情。自2009年8月被任命為呼和浩特鐵路局副局長之後,馬俊飛就如此坦言過。
  據報道,在擔任副局長的22個月時間里,馬俊飛幾乎平均每兩天就要受賄一次,每天近20萬元,每小時受賄近萬元。最終,執法人員在其位於北京和呼市兩處住宅中查獲8800萬元人民幣、419萬美元、30萬歐元、27萬港幣、43.3公斤黃金。
  近期,最灼人眼球的“億元貪官”無疑是徐才厚、魏鵬遠(正處級)、馬超群(副處級)。從中央大官到科級小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落馬官員的出現越來越頻繁。
  除卻“大老虎”不談,“小官巨貪”亦不鮮見。據法治周末記者不完全統計,在可查的媒體報道中,司局級、處級幹部中的“億元貪官”居多。
  事實上,在“十八大”以前,已經有數位“億元貪官”被查處。僅在2011年,就有5名涉案金額上億元的官員受審。
  其中包括:蘇杭兩位前副市長許邁永、薑人傑,山東省日照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華森(正處級),中華全國供銷總社財務部預算處原處長劉林祥和昆明市土地開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陸錦昌。
  在可查信息中,近10年來的“億元貪官”,數額最大的當屬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
  1993年至2001年間,餘振東伙同其前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等人,貪污挪用巨額公款4.8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40億元),案發後潛逃至香港,隨後到加拿大、美國藏匿,2005年4月被引渡回國,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肥得冒油”職位滋生“絕對權力”
  “億元貪官”所居職位,大多“肥得冒油”。
  有媒體記者曾不完全梳理公開的司法判決,獲得48名貪腐過億元的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樣本。樣本中,金融系統內國家工作人員16人(銀行12人,信托公司4人),政府官員14人,國企官員12人,研究院等事業單位4人。
  河北省紀檢機關相關領導表示,在“小官巨腐”案件中,有些所謂的“小官”掌握著特殊資源,比如供水、國土、教育等;有的控制著壟斷行業,比如車管、醫保、電、氣等;有的是一把手,在所轄區域和行業“具有絕對的權力”。
  與電力、熱力類似,自來水行業被視為相對壟斷的國有公共事業之一。在這個相對封閉的系統中,馬超群經營了將近30年,家中多人在此系統供職。
  在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副局長馬俊飛的案例中,其受賄269次,均集中在提高鐵路計劃兌現率或者提高鐵路煤炭運輸量等方面。基於設施和技術條件的限制,當地煤炭運輸滿足度只有37%。物以稀為貴,馬俊飛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讓手中的權力在尋租平臺上發揮到了極致。
  去年,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曾任虎門鎮委書記的吳湛輝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無期徒刑。2003年至2010年間,東莞投資92億元用於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其中包括工業廢物處理站工程。這成為吳斂財的主要途徑之一。
  已被執行死刑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則是在土地、工程等領域做文章,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5億餘元。此外,他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餘萬元。
  部分“億元貪官”有兩面性
  北戴河一名知情人士稱,馬超群“錢多、人橫、沒人敢惹”,這名聲在當地至少已經傳了十來年,“他對自己和別人單位的領導都很橫”“誰的錢他都要收,哪兒的錢都敢要”。
  然而,馬超群雖然富有,對自己卻很摳門兒。據該知情人士透露,“都知道他並不捨得花錢,從不露富,如果自己一個人吃飯,只要一碗麵條”。
  魏鵬遠和馬超群的表現有些相似,都被從家裡搜出上億元現金;同樣,魏鵬遠也很“簡樸”,平時穿衣朴素,只騎一輛自行車上班。
  無獨有偶,據報道,馬俊飛也並不張揚,不喜歡奢侈消費。
  這些官員的“雙面性”,不論初衷是因心虛還是生活習慣,都成為值得玩味的不爭事實。
  “億元貪官”的低調不僅表現在生活上,還可以表現在工作中。
  廣東省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在新城開發、舊城改造中濫用權力瘋狂斂財,精心營造了一條貪腐產業鏈,涉案金額高達近3億元。在長達20多年的貪腐歷程中,擁有高級經濟師資格的曹鑒燎始終不忘“按經濟規律辦事”,甚至為此三番五次拒絕組織提拔。
  在天河區沙河鎮任鎮長、黨委書記期間,有關部門幾次想調他上天河區,曹鑒燎竟表示“不願意”。捨不得走,並不是為了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而是因鎮領導的位子“含金量”更高。
  有當地村民回憶:“20多年前,為了能繼續留任斂財,曹鑒燎通過下屬讓我們聯名寫信輓留他,當時不懂什麼意思,現在想來真是荒唐。”
  後來,直到發現在天河區任職“賺錢”機會更多,曹鑒燎才接受了提拔。
  “從一到億”根本停不下來?
  在媒體報道中,曾有匿名年輕科長感嘆:貪官收錢的手怎麼就不發軟?
  這位科長還發問道:“他要那麼多錢乾什麼?現在中國的官,當到他這個級別,從早上出門到晚上回家,根本不用花一分錢。這些人的膽子到底是誰給的呢?難道他收錢的事,真的就只有群眾知道嗎?有關方面就真的不知道?”
  的確,馬超群的貪腐行為持續十多年,並非跡象全無。其肆無忌憚地公開索要錢財,在當地人盡皆知,卻一直未被查處。即使東窗事發,其叫囂多年的“京城乾爹”身份仍是個謎。
  而曹鑒燎的案例似乎更能解釋為何“億元貪官”們的貪腐之手停不下來。
  曾有媒體質疑,從沙河鎮黨委書記到廣州市副市長,曹鑒燎為官近30年,為何能“邊腐邊升”官至廣州副市長?特別是多次“拒絕提拔”也未引起有關部門的懷疑?
  事實上,對曹鑒燎的質疑和舉報早已有之。2010年廣州冼村啟動舊城改造後,懷疑背後有“貓兒膩”的村民多次集體舉報、反映問題,但直至2013年冼村班子成員被紀檢部門“一窩端”時,曹鑒燎才被“拔出蘿蔔帶出泥”。
  連曹鑒燎自己在接受審訊時都承認,其在天河區任職時就聽說有人告他的狀,但後來也毫髮無損。“因為第一我比較謹慎,第二有些東西也沒有暴露。1992年我就收了人家一筆錢,組織上也沒有深查。”
  而在案發前十多年的時間里,曹鑒燎在國內、海外購置房產,將妻兒移居香港,自己編造假身份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甚至在案發前險些逃脫。
  如何遏止貪腐進入“億元時代”
  編輯整理 法治周末記者 高欣
  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數額最大的現金贓款,是在原發改委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查獲現金摺合人民幣兩億餘元。“魏兩億”的傳言終獲證實。
  “十八大”以來,面對不斷升級的反腐形勢,不少網民在為反貪成果叫好的同時,也對“反貪越深入、數額越升級”表達了擔憂:貪污上億元的貪腐弊案何時才能得到遏止?
  斬斷貪腐進程之難
  經過數十年探索,我國已逐漸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腐模式,即由紀委主導,政府的行政監察、檢察院系統的司法監督、審計系統的經濟監督相配合的“三位一體”模式。隨著中央反腐敗的“戰略方針”正式提出,3家監督主體分工負責、互相配合開展反腐工作。
  有人指出,在這種模式下,縣級部門常常成為監管的末梢和盲點。由於縣級部門和下屬企業不分家,會計出納一肩挑,賬、錢、權一人掌管的情形時有出現。
  而在國企中,巨額經濟犯罪案亦難以查處。由於涉案者多為高層領導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犯罪形態上以利益均沾的窩案、串案為主;同時挪用公款的犯罪往往潛伏期較長,多要等到資金虧空缺口無法彌補時,單位自查或審計才得以發現。
  然而,腐敗不僅僅發生在土地、城建等腐敗高危部門,交通、司法等領域里的“前腐後繼”也是鮮活的現實。決定腐敗金額高低的,除了部門權力涉及利益的大小,還在於腐敗官員的自我放縱和貪心程度。
  還有觀點認為,更重要的在於,貪腐行為能免於被查處的安全度。
  一位學者在媒體上發表評論稱,如果蘇杭兩位前副市長許邁永、薑人傑在貪賄十萬層級時,就東窗事發,自然也不會有後來的億元貪官。貪賄累積到億元,日進斗金有一個不算短的過程。反腐機制要反思的,正是為何做不到橫刀斬斷貪腐進程,避免貪官走向死亡之路。
  專家獻策:3個“前移”
  依現行法,個人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就應判處死刑。但上述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確定於17年前。根據最高檢的專項檢查,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關於職務犯罪的判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高達近七成。
  有媒體認為,司法機關顯然也註意到了這一點——3年前,許邁永和薑人傑在同一天被執行死刑。
  媒體特約評論員王雲帆認為,讓貪腐官員曝光並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比判多少貪腐官員死刑更有意義。當“伸手必被捉”成為一種反腐常態,越來越多的官員會向“不敢腐”靠攏,而建規立制使官員“不能腐”的“治本”也該提上日程了。
  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則新聞是,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於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10萬元、5萬元、5000元3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的“固定數額標準”,調整為“彈性區間標準”,即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3種情況,相應規定了3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有評論認為,貪官能將手中的權力成功地變成吸金的機器,主要還是源於權力缺少必要的監管與監督,太過放任自流。對此,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思寧建議,應從制度上加強對基層官員的約束,通過強有力的監管和監督,使其不敢腐、不能腐、最終實現不想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認為,過去反腐力度不夠,有多種因素導致反腐機構不能有效運作,甚至對一些被舉報的官員也沒有及時展開調查。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曾提出三項預防腐敗之策:其一,時間前移,將反腐倡廉由側重懲治前移至註重預防,變事後追究為事前防範;其二,空間前移,表現在參與構建國際反腐敗合作框架體系,同時加強監督“裸官”,防止貪官外逃等;其三,手段前移,在創新預防腐敗機構的同時加強社會力量參與輿論監督。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多年來被認為是遏制貪腐的有效利器。有人評論,只有將官員的財產狀況公開於民眾面前,才能借助於社會層面的無縫監督,讓貪腐官員早日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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